一、地政士的沿革
按「地政士」俗稱土地代書,其制度乃沿襲自日據時代的「司法書士」,隸屬於地方法院登記所。臺灣光復後,民國35年8月由當時臺灣省行政長官署訂頒「臺灣省土地代書人規則」,將日據時代之司法書士與測量代書人合而為一,以協助政府推行土地改革政策。嗣於民國70年6月內政部公佈「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將土地代書正名為「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地政士的名稱從司法書士與測量代書人、土地代書人及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於90年10月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地政士法」後,使全國約三萬名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正式定名為【地政士】。
二、如何辨識合法地政士?
合法地政士須同時具備下列二項條件:
1.領有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開業執照。(註:未領得開業執照,不得執行業務。)
2.加入地政士公會。(依地政士法規定,地政士登記後,必須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才可執業;領有開業執照未加入公會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地政士能為您做什麼?
舉凡地政業務、買賣雙方意見協調、契約簽訂、土地或建物稅務申報完稅事宜、節稅贈與規劃、不動產貸款、土地分割合併測量、公證或認證之申請、非訟事件、法院查封之處理等相關事項及疑義諮詢,皆是地政士為您服務的範圍。
四、專業地政士的功能與效益
1.提供您地政法令及相關辦理事項疑義諮詢
2.受託案件流程規劃效率好、效益高,為您節省寶貴時間。
3.為您規劃最佳的節稅方式,為您合法節省稅費。
4.為您爭取最優惠的貸款條件。
5.為您的土地及房屋問題尋求最佳的解決之道。
五、一般買賣過戶案件流程
1.簽約:買賣雙方針對土地或房屋買賣條件達成協議。
2.用印報稅:登記申請書、契約書、增值稅及契稅申報書等蓋好雙方印章(賣方須蓋印鑑章)後,送報稅(稅捐機關)及貸款(金融機關)資料。
3.完稅送件:增值稅及契稅稅單核發後,地政士通知買賣雙方繳稅,完稅後過戶及設定案件送地攻機關登記。
4.交屋:買方支付尾款取回權狀,賣方將土地或房屋依協議條件移交給買方使用,並以現場點交方式為之。
六、一般買賣過戶所需之稅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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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 |
賣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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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簽約費 |
1. 簽約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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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印花稅: |
2.土地增值稅 (以自用住宅或一般稅率計算應繳納之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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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契約:房屋總現值×6/100 |
3.塗銷抵押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代辦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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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過戶登記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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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貸款登記費: 書狀費:每張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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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政士代辦費(買賣+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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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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