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制度之法制
一、簽證制度
配合行政革新簡政便民措施免印鑑證明之申請
二、簽證人具備條件
1、積極條件:
(1)地政士公會全聯會推薦者
(2)最近五年內,其中二年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地政士執行業務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
(3)繳納二十萬元簽證保證金,作為簽證基金
2、消極條件:
(1)經全聯會撤回推薦者
(2)曾有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
style="font-size:13px">(3)曾受懲戒處分者
(4)辦理案件非禁止簽證者
三、地政士就下列土地登記事項,不得辦理簽證
1、繼承開始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之繼承登記
2、書狀補給登記
3、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為共有土地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4、寺廟、祭祀公業、神明會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5、須有第三人同意之登記
6、權利價值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登記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土地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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