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政士(代書)土地登記案件應備文件(上)
一、【買賣案件】應備文件
(一)備件內容:
登記申請書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買賣移轉契約書、公地產權移轉證明書)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權利人、義務人身份證明(戶籍謄本或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義務人之印鑑證明書
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文件
契稅繳納收據或免稅證明書
(二)案件流程:
由買受人及出賣人會同申請,填寫送地政機關登記
二、【 贈與案件 】應備文件
(一)備件內容:
登記申請書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
所有權狀正本
申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印鑑證明書
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文件
契稅繳納收據或免稅證明書
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稅繌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二)案件流程:
申辦贈與案件前,須先至贈與人戶籍地所屬主管機關申報贈與稅後,
俟所有證件備齊後再至標的所屬地政機關申辦贈與案件登記。
三、【 繼承案件】應備文件
(一)備件內容:
登記申請書
登記清冊
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行之戶籍謄本,不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繼承系統表
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
繼承權拋棄書
印鑑證明書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所有權狀正本
印花稅繳納收據(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按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遺囑(遺囑繼承時檢附)
法院准許繼承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准許繼承者,由臺灣地區人民申辦繼承登記時檢附之)
(二)案件流程:
於申辦繼承登記前,須先至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所屬主管機關申報遺產稅,待證明備齊後,
將所有相關文件送至地政事務所申辦並繳納應納之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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