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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要盡速 保障權利不耽誤

繼承登記要盡速 保障權利不耽誤

繼承登記要盡速 保障權利不耽誤

一、申辦繼承登記的時機

   (一)凡已登記之土地、建物,如登記名義人死亡,應由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土地

     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二)已逾期或已被列冊管理的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仍可在列冊管理期滿前申辦繼承登記。

二、申辦繼承登記應提出那些文件?

    (一)申請繼承登記,應提出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3.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4.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5.繼承系統表。

        6.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7.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繼承開始在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其向其他繼承

        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名,未能親自到場者,附印鑑證明。

          (2)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8.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二)前述第4款之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於部分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持有時,未能

     會同之繼承人得以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之理由書代之。

    (三)前述第3款、第4款之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四)前述5款之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

     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五)因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繼承登記者,得不提出前述第3款、第5款及第7款之文件。(土地登記

     規則第一百十九條)

三、繼承不動產權利如不辦理登記,對權益有何影響?

   (一)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辦理繼承登記,將被處以罰鍰:

             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於六個月內為

     之。申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土地

     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

  (二)不能處分所繼承之不動產權利:

            根據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之物權,如果不辦繼承登記,就不得處分,  

    也就是說繼承人如要以不動產向銀行抵押貸款,如未辦繼承登記,即無法辦理抵押權設定登

    記;如要出售不動產時,也因未辦繼承登記而無法辦理買賣移轉登記,不僅影響自身財產權益,

    更進而影響土地的有效利用。

   (三)將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管理十五年期未滿仍未繼承登記者,即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地政機關查明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但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列冊管理期間十五年,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

    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轉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

 四、繼承人未全體會同申請繼承登記時該怎麼辦?

    (一)如因部份繼承人有行蹤不明、感情不睦、意見不一致….等原因,致無法全體達成協議申辦

     分割繼承登記或分別共有登記,可由繼承人中之一或數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之

     一、相關稅法及土地登記法規規定,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登記規費、罰鍰、

     加徵之滯納金、利息等有關費用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由其為全體繼承人之

     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之公同共同。

    (二)如繼承人彼此間之應繼分有爭執,亦得訴請法院判決分割繼承,並依法院之判決繳納有關稅

      費後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五、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之立法意旨為何?

            繼承登記的目的在儘速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權利範圍,倘時間拖延過久,各人的權利範圍未

    能確定,容易造成使用或權利上之糾紛,再加上繼承人如分散各地或又再次發生繼承情形,勢

    必造成繼承人的增加,使不動產的權屬關係更加複雜,使用或處分上更容易產生糾紛,如年代

    久遠,後代子孫甚至不知有未辦繼承的不動產而遭受損失。此種情形不但造成 繼承人間的糾

    紛,影響土地利用,同時對國家、社會整體土地的利用與管理也有不利影響。故為解決久未辦

    理繼承登記的困擾,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如逾期

    未辦繼承登記,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十五年,仍未申請登記者,即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 標

    售,繼承人得按法定應繼分就標售金額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提領價金,如再逾十年未提領者,即

    歸屬國庫。如經標售五次仍未標出者,即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繼承人得

    檢附證明文件,就其法定應繼分,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其立法

    意旨於督促繼承人儘速申辦繼承登記,並促進土地之有效利用。

六、地政機關對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處理方式為何?

        為執行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有關列冊管理之規定,內政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訂頒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作為地政機關列冊管理之土地或建物,

    其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應註明列冊管理機關、日期及文號,故民眾可於土地或建物

    登記謄本中查知所繼承之不動產是否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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